山東省發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點擊率:244 發布時間:2021-04-14
為加快推進全市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系統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國內各省市近兩年出臺了專項農村生活污水排放標準,有效發揮農村污水處理系統的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提升農村人居環境質量。比如2019年1月17日,山東省印發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
本標準適用于規模小于500m3 /d(不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規模大于500m3 /d(含)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執行GB 18918的要求。
根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排入地表水環境功能敏感程度,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一級標準、二級標準和三級標準。
規模大于5m3 /d(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 執行表1、表2一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小于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Ⅲ類水域、GB 3097-19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二級標準對應的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大于5m3 /d(含)且出水排入GB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 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二級標準對應的 排放濃度限值。
規模小于5m3 /d(不含)且出水排入GB 3838-2002中Ⅳ類、Ⅴ類水域和其他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 的水域、溝渠、天然濕地,以及GB 3097-1997中三、四類海域的污水,執行表1、表2三級標準對應 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標準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1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本標準實施日起,新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自2021年1月1日起,現有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按污水排放去向執行表2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
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下游配套建設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含生態氧化塘),且出水通過管道或排污溝渠全部進入下游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的,可以將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出水作為農村污水處理設施出水進行考核。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就近納入城鎮污水管網的,執行GB/T 31962的要求。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應優先進行回用。出水回用于農業灌溉或其他用途時,執行國家或山東省相應的回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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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簽: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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